核心提示:湖北男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13萬元公款,將其中3萬元用于資助貧困生。日前法院終審將其刑期減少至4年,此判決引起網(wǎng)友爭議,網(wǎng)民紛紛質疑其"偽慈善"。律師郝勁松表示,不能因贓款用途否認其貪污本質。
長江商報7月4日報道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13萬元公款,并將其中的3萬元用于資助貧困學生。日前,宜昌市中級法院終審認定,鄧某這部分用于助學的資金不屬于其侵占錢款,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。消息一出,網(wǎng)民紛紛質疑鄧某“偽慈善”。
建筑公司經(jīng)理侵占公款被訴
現(xiàn)年45歲的鄧某是宜都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原總經(jīng)理。據(jù)法院查明:鄧某利用擔任總經(jīng)理的職務便利,在未交納房款的情況下,將單位價值13萬的門面產(chǎn)權辦到他人名下,實際上仍為他自己所占有。同時,鄧某隱匿公司的29萬工程款中,有13萬多元也被其私自使用。
2008年4月,一審判決鄧某將本單位26萬余元的財物據(jù)為己有,已經(jīng)構成職務侵占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,沒收財產(chǎn)2萬元。
二審被判貪污公款23萬元
對于一審判決結果,鄧某不服提起上訴。他認為他向單位交納了5萬元的門面預付款,屬于購買單位的門面。雖然他還欠公司8萬元購房款,但不能認為是侵占了公司的財物。
法院還查明,鄧某在2003年以后的3年時間內(nèi),多次幫助兩個貧困生家庭,并分別給予家庭助學款1.1萬和2.4萬元。法院認為,鄧某并沒有實際占有這筆捐資助學款項的3萬多元,不應認定為鄧某的貪污數(shù)額。2008年12月,宜都市法院二審判決鄧某貪污公款23萬余元,判處有期徒刑11年。
終審認定助學款不屬贓款
隨后,鄧某提起上訴。宜昌市中級法院調(diào)查后認為,原審判決認為鄧某侵占單位門面構成犯罪的證據(jù)不足。在認定鄧某的侵占錢物時,法院將其兩筆助學款和為公司開支的部分錢款除去后,終審認定鄧某將公司財物96203元非法占有。
2009年5月5日,中級法院判決鄧某犯職務侵占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,同時予以追繳鄧某侵占的9萬余元,發(fā)還宜都市建筑工程公司。
郝勁松:不能因贓款用途否認其本質
該判決一出,網(wǎng)絡上一片爭議。有的網(wǎng)友認為,鄧某所得的贓款并非全部私吞,畢竟還行了善舉,法院在判案中應從輕處罰。但也有網(wǎng)友強烈反對,認為法院應將3萬元助學款一并認定為贓款。
知名公益法律人士郝勁松認為,不能因為鄧某將利用職務之便的部分非法所得做了善事,資助了貧困生就不認定這是贓款!皬姆傻慕嵌榷,贓款并不能因為改變了其用途,就否定了贓款的本質!
在郝勁松看來,鄧某用少量的贓款做些善事,只是為了得到心理上的慰藉。他質疑,“法院一旦在這類審判中開了口子,將來萬一遇到搶劫犯、盜竊犯將全部的非法所得捐做善事的情況,是否就以為不應追究他們的責任了呢?” (本文來源:長江商報 作者:姚德春)